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予以支持推广,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七条创新产品评价申请具体形式和注意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申请单位和申请产品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准备具体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各区(开发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形式审查、信用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答辩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将拟评价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发文对外公布《推荐目录》,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创新产品跟踪评估,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