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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24-09-27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和规范农业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6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和规范农业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区分为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所属的省管水利工程、区水利局管理的区管水利工程、村集体管理或各类用水专业协会管理的群管水利工程、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等4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区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农业水价核定及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计量、测水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农业供水价格由终端供水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两部分构成,定额内用水按照定额内水价执行标准收缴水费,第三章农业水费的收缴第十一条农业水费的收缴依据分级和分类原则,第十二条收费主体可将水费收缴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个人代收,第十三条区水利局、财政局应加强农业水费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章水费的使用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国监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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