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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 2024-0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长府通〔2024〕20号),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集体土地10.6431公顷,其中农用地9.8812公顷、建设用地0.761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0.3806公顷,其中农用地9.1321公顷、建设用地1.24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计算补偿,四、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方式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二)住房安置方式本批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日起公示30日(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七、其他事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公告期满形成《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涉及的长宁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等我县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联系人: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李睿联系电话:13990911185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55号特此公告长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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