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届满,为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工作,组织修订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讯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515041附件:《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9月25日附件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属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代建是指“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与改造主体签订代建合同,第四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应当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其他建设手续由改造主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就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标准以及承接单位与改造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协商形成意见后纳入项目改造方案,由“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进度审核后拨付,第九条改造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阶段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征求承接单位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承接单位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二)协助改造主体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参与验收;(三)协助改造主体向有关部门提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预算和项目拨款申请;(四)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的通知及时承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一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拨款申请等应当经承接单位确认后,第十三条改造主体可以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用,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第二十二条改造主体应当定期向“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以及承接单位报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