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种设备使用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等,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停用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特此公告附件:重庆经开区停用特种设备名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6日附件下载:1.附件:重庆经开区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名单(2024年9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