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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公示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2024-09-2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利审查、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第十一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申报人应当从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不得申报省专利奖:(一)申报专利曾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辽宁省专利奖,第五章评审第十七条专利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形成拟授奖项目名单、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决定,评审专家与申报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发明人(设计人)不得相同或存在利害关系,第十九条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议评审意见,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拟授省专利奖项目名单,提请奖励委员会表决,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省专利奖名单分别进行集体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第六章异议及处理第二十五条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奖励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励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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