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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24〕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庆县人民政府 | 2024-09-25
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八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会同县粮食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第十八条县粮食主管部门因承储企业仓储设施不足,代储企业选定办法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制定,(二)采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标准及县粮食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县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余庆县支行制定县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余庆县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三十四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七条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余庆县支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粮食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代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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