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联合市公安局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汕市监﹝2019﹞54号,下称《办法》)施行于2019年12月1日,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司办文〔2024〕776号)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办法》第十八条内容,需对《办法》进行评估,我局根据相关规定成立评估小组并对《办法》进行评估,形成《<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2日下午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邮编515041),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schfgk@126.com,附件1:《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