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推进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供地方案经市政府、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一次性达产联合验收,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各地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依据,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对确实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确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用地单位正式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对闲置未用的建设用地分别采取征收闲置费、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回(购)储备、退地复耕等措施予以处置,强化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叠加效应,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互联网广泛宣传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