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普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二十一条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局依托普洱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分别列入科研失信观察名单、黑名单管理,属科研一般失信行为:(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第三十三条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第四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等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包括全流程监督管理制度、承诺制度、审核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名单动态调整机制、信用修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