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资金资助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第五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可以采取推荐方式,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资助资金从现有自治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列支,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资金资助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第五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申报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可以采取推荐方式,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资助资金从现有自治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