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是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称“登记机关”),向登记机关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第八条申请人应以实名方式在登记平台上向登记机关在线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信息填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第十条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存证公证情况和信息提交真实性予以核实,(三)对申请人提交的样例数据是否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进行审查,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数据名称、数据来源、处理规则、结构规模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公告信息查阅和检索等服务,登记机关应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