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鄯善县泽农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9日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第三条鄯善县县域内的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进行核定,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国资委),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农发行鄯善县支行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