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核心区、缓冲区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文旅委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具体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局)文旅委、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的要求,第五条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开展庐山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联合庐山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第九条《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依据,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按照规划确定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区划标明界区,由庐山市(局)文旅委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应持续有序开展庐山世界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第十七条庐山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第十九条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应当加强对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日常监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