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根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1〕400号)和《关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颁布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2〕438号)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已按相关规定完成了成果听证、专家评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现予以公布,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30日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昌府〔2010〕48号)停止执行,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