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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9-14
为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形成了《锦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五章审计监督制度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一)年度审计:每年对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四荒”使用权收入、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第四十八条审计报告由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归档管理,第七章财务公开制度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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