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决定责任: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2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六、七条,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监测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