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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安市省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9-14
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计〔2024〕4号)和《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农函〔2024〕182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安市省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附件:福安市省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4日福安市省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农计〔2024〕4号)和《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农函〔2024〕18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中药材、畜禽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第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审核(评审)、督促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等工作,第六条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市农业农村部门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省厅资金下达文件的60日内,并将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等内容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十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突出产业重点,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方案要求等规定,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及时填报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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