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第二章退出机制第八条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身份改变、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无就业意愿、无就业帮扶需求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情况,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或审核认定部门当期作出不予认定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按《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制度、健全帮扶机制,统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帮扶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就业援助政策落实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失地农民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核实工作,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服务等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