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制定了《支持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开展补助资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支持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开展补助资金资金管理,支持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开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我省落实义务教育“双减”工作要求,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项目实施所需器材、耗材、教具、学具等,开展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活动所需经费,购买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课程资源、师资资源等,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凡使用补助资金取得、形成的资产,应当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