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5000吨、127000吨(两家稀土集团的分解情况见附件1,二、两家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四、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两家稀土集团要严格落实《稀土管理条例》,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五、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稀土管理条例》要求,充分利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六、两家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生产数据安全,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月生产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附件:1.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2.2024年月稀土集团生产调度报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