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反馈意见,我局决定对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一批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文件如下:一、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印发〈丹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丹科发〔2019〕30号)2.《丹东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丹东市开发区创新驱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科发〔2020〕21号)二、以下文件宣布失效1.《丹东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提升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引领丹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丹科发〔2020〕2号)2.《关于开展市级科技创新平台2022年度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丹科发〔2022〕12号)3.《关于确定丹东市2022年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入库名单的通知》(丹科发〔2023〕4号)4.《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丹科发〔2023〕16号)5.《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丹科发〔2023〕22号)特此通知,丹东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