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第六条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第九条如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第十条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