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新增纳统或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分时段给予不同奖励:(1)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二是对新增纳统或限下转限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分时段给予不同奖励:(1)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7万元;(2)当年度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5万元;(3)年度新增或限下转限上的,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二)鼓励培育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第二年兑现3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场、区、办事处)50万元、30万元奖励,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场、区、办事处)20万元奖励,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四)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五)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等统一管理单位促进纳统工作,对以贸易业纳统的统一管理单位,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奖励统一管理单位2万元,奖励统一管理单位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