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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9-13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第二章收储、储存和轮换第九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调整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等单位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地点等进行验收确认,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日常轮换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也可以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合同(协议),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方案或审查承储企业制定的代储方案后经市政府审定,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合同(协议)格式文本中列明以下内容:(一)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油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按季将储备费用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储备专户,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补亏需求申请,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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