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核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和验收评审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后2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专业机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确定入库项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就拟扶持计划中的项目是否存在不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情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验收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就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补贴协议规定的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修改后的验收材料或者自逾期未修改验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核查和专家评审,并出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家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予以通过验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验收专家评审意见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第二次项目验收专家评审,第二次项目验收专家评审仍未通过或者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和其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