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烟场所和吸烟区设置(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1.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9日咸阳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三)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及其他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八)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十)市银保监分局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第九条【控烟监督】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控烟宣传教育】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六条【控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义务】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控烟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禁烟场所控烟管理措施】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对控烟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烟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条【烟草电子烟销售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设置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该场所禁烟区域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第三十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