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联系方式:胡杰,0991-4523691电子信箱:jmwhzc@126.com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11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第八条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原则上应进行节能审查,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节能评价或能源审计情况对项目完成整改情况研究认定,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节能评价意见或能源审计报告后出具整改完成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