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知规字〔2024〕1号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12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10号,申报时已在南沙区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第十一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二条第(八)项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开展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不少于100次(分值20分),向重点产业企业或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技术咨询判定意见不少于20份(分值30分),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二条第(八)项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开展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交流座谈活动不少于2次(分值30分),(二)执业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6个月以上,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违法违规情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核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审定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函〔2021〕4号)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扶持资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复核、复审情况反馈异议人、申请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项目完成年度提前组织开展申报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