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公告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42号东莞市依加尚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本庭受理申请人金羙芹、李秋、张鑫妮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等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304、1305、1307号《视为撤诉通知书》,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金羙芹、李秋、张鑫妮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