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开户申请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撤销原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核准类账户使用期的,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其原账户进行清理,预算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宣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市监察局宣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支〔2009〕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