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电、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指导全县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文化遗产地管理工作,(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组织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完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