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6日金山区局集中注册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认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供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作为集中注册的住所,管理单位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注册地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建立本区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第十一条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集中注册地企业经营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三)入驻企业应当向集中注册地管理单位提供企业实际办公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统一办理入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集中注册地管理单位应落实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联络员制度,管理单位应对入驻企业的实际办公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管理单位应注重入驻企业质量,管理单位应按季度将入驻企业的数量和类型、主营业态等统计数据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集中注册地管理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对企业疏于管理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