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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09-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2024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一、适用范围和职责(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使用和管理,(四)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收据的管理与业务指导,二、开具主体(一)电子收据开票单位仅限于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赋码且应用“浙农经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电子收据应办理收据领用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电子收据专人管理,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的领用、管理、结报和核销登记,四、使用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有效登记赋码信息,(二)村级电子收据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收据赋码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电子收据的审核,(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电子收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应立即停止“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使用,已领用的“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要做好结算核对工作,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4年9月4日印发乐农〔2024〕178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乐农〔2024〕178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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