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其他专项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二章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支持高等学校、有关机构(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六)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活动及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工作,第七条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项目支持范围、标准、方式有具体规定的,第三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相关处室是具体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三)编制并公布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及相关信息,(四)负责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审查、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其他项目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算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经费及直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知识产权相关处根据项目年度任务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