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2.补助对象:除鼓楼区、台江区之外的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4.补助标准:按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50元的省级标准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70%左右补助,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按40%左右补助,享受市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闽清、永泰县及城区,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区自行承担,在省级标准补助基础上,按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50元的市级标准予以增加补助,晋安区、马尾区、闽清县和永泰县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区自行承担,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各地动物防疫工作量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