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享为例外,提供方(政务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提供方不能提供共享需求所需数据的,应保证定期更新原则,要做到实时更新,确保提供的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二)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第二十一条数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谁提供谁负责,(三)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归集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