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六条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与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共同商定合作模式,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由合作银行将审核结果等资料报县企业服务中心(资料清单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三)县企业服务中心在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对经合作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出具风险补偿确认意见,(四)合作银行收到县企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意见后,第十四条单一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总额不超过全县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合作银行可向县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内扣划补偿金额,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须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偿损失情况报送给县企业服务中心,待合作银行贷款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与县企业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办理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的补偿,第二十六条县企业服务中心、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开展工作,(二)县金融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第三十二条县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合作银行的遴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