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核办理:(一)增加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初步审核同意,由常务副县长审核签字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二)增加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审定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三)增加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四)增加支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县长初步审核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纳入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列入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结合县级财力,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需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一)单个项目或单次申请金额(下同)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审批,(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其中抢险救灾等应急类急需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由县长审批;其余专项资金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再报县长审核,最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四)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抢险救灾等应急类急需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由县长审批;其余专项资金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五)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按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已明确项目和用途的,原则上由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到预算单位;需由县级细化分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法规定动用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一)动用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资金,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审批,(二)动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资金,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类急需落实的资金,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