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单位)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65号)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