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钢铁行业通过钢铁产能置换,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绿色低碳、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等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我部将对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的,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能置换政策措施,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