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凯里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1)城区城市主干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00米,(2)城区非主干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50米,(3)镇(街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50米,(4)公路沿线:公路沿线(县道、省道、国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2000米,为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凯里市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第十二条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其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均作为零售点设置距离的参照目标,由凯里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