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联系人:曾帅电话:18684162181E-mail:275379094@qq.com附件: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3日附件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第七条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三)配合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3.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推荐申报项目发生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视情况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或减少专项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