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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2024-08-22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4年8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增加、处置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第十二条会计服务站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购置固定资产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根据金额大小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资产购置后组织验收后方可支付,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手续报会计服务站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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