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经济开发区:为保障全市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良性运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农业引水、提水、节水工程,第二章管护主体和职责第四条按照“市级指导、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协调落实管护主体,第五条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移交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第四章管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九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的筹集:(一)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往年结余的专项管护资金,(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资金,(五)村集体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资金,第十条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第十一条对各级财政明确的管护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将纳入市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并作为建设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