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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5-09
第五条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使用市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市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第二十一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第三十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第四十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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