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口:(一)锑相关物项,(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2.金属锑及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3.锑的氧化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4.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5.锑的氢化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31)7.金锑冶炼分离技术,(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899957)4.金刚石窗口材料,(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4911010)5.用六面顶压机合成人造金刚石单晶或立方氮化硼单晶工艺技术,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