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政府授权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二)本细则第十条第五项中的机构申请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第四章租售价格标准及优惠第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3.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第二十一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在租赁期内对承租单位的物业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业监管部门应每年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业监管部门应每五年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购买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租赁期满后视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空间情况予以清退处理或不再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优惠政策,由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业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续租履约考核评价,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管理机构、产业监管部门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条相关权责予以明确约定,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监管部门及日常管理机构应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管理机构、产业监管部门配合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机构、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汇总以及相关考核工作,会同区相关单位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