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七)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3.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发现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机构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工作,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