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推进预付卡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第九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第十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与消费者订立书面格式合同的,依法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第十二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第十四条消费者因预付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第十五条消费者就预付卡消费争议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